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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《传染病防治法》9月1日实施法定传染病病种总数调整为40种
2025年9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正式施行,这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迈入新阶段。修订案针对近年来疫情防控经验,重点完善了传染病分类、责任分工和应急响应机制,旨在提升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。
据了解,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(乙类)、猴痘(乙类)和手足口病(丙类)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,并合并人感染禽流感相关病种为“人感染新亚型流感(乙类)”。新法将法定传染病总数定为40种,其中甲类2种、乙类27种、丙类11种,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疾病防控需求。
在防控机制上,法律强化了“四方责任”——属地、部门、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防控。政府建立重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,确保快速响应;县级以上政府可针对不明原因传染病预先采取甲类防控措施,事后报告上级调整。监测预警方面,法律要求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,细化疫情信息公布规则,并禁止干预报告流程。
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新亮点。新法规定,疫情防控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使用或泄露,违者将面临罚款或处分。例如,医疗机构泄露患者隐私的,最高可罚款5万元并追究责任。同时,法律强调科学精准防控,要求措施与疫情程度匹配,优先选择对民生影响小的方式。隔离期限需科学合理,保障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权益,比如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、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予以特殊照顾。因隔离治疗、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工作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并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或者发放生活费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。
新法还鼓励医疗创新,对防治传染病急需的药品、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。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,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、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、检验检测、诊断和救治、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。

